2016年海南省公務員考試報考指南
8、報考年齡如何規定?
報考職位要求18周歲以上、25周歲以下的,即1990年3月14日至1998年3月13日期間出生;18周歲以上、28周歲以下的,即1987年3月14日至1998年3月13日期間出生;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的,即1980年3月14日至1998年3月13日期間出生,符合報考年齡規定。應屆畢業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招考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以下(即1975年3月14日以后出生)。
報考人員年齡的確認以本人檔案記載的原始材料為依據。
9、在職在編在崗的中小學教師能否報考?
報考人員屬在編在崗的中小學教師,須提供所在單位及縣以上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報考的證明(加蓋公章)。
同意報考證明,須在報名前取得,并在資格復審時提供,由各招錄機關審核。在規定的資格復審時間內未能提供的,取消面試資格。
10、海南省及市縣戶籍(含海南省及市縣生源)如何界定?
海南省戶籍是指在2016年3月18日前,常住人員登記戶口所在地在海南省的人員;海南省生源是指參加高考被高校錄取時登記戶口所在地在海南省的人員。
海南省市縣戶籍是指在2016年3月18日前,常住人員登記戶口所在地在海南省某市縣的人員;海南省市縣生源是指參加高考被高校錄取時登記戶口所在地在海南省某市縣的人員。
二、關于基層工作經歷
11、基層工作經歷如何界定?
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級及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曾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可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報考省直機關的人員,在省級及以下所屬企業和事業單位(非參公)、中央所屬企業和事業單位(非參公)的二級及以下單位的工作經歷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報考地(市)直屬機關的人員,在地(市)級及以下所屬企業和事業單位(非參公)、省屬企業和事業單位(非參公)的二級及以下單位的工作經歷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
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能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12、哪些情形可以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1)在省級機關的直屬或派出機構,以及所屬的參公單位工作的;
(2)在縣以下機關工作或掛職的;
(3)監獄、看守所、拘留所、勞教所等一線崗位工作的;
(4)各級黨政機關的工勤人員,以及以聘用、勞務派遣等方式在各級黨政機關工作的非在編人員。
13、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如何界定?
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按照《關于公務員考錄中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界定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59號)界定。
(1)在基層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2)參加“大學生村官”、“農村義務教育階段特設崗位計劃教師”、“三支一扶”計劃和“中西部計劃大學生志愿者”等中央和地方基層就業項目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層特定公益崗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初次就業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工作協議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4)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視同具有基層工作經歷,自報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6)自主創業并辦理工商注冊手續的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算起。
(7)以靈活就業形式初次就業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登記靈活就業并經審批確認的起始時間算起。
14、基層工作經歷截止時間和滿兩年如何界定?
基層工作經歷的截止時間為2016年8月31日;滿兩年是指報考者累計在基層工作的時間滿兩年。
15、確認兩年基層工作經歷以什么為憑據?
在編在崗的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根據檔案中的材料確定。其他報考人員以本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從社保機構打印的社會養老保險繳納記錄等作為依據。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