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廣西興安縣直接面試定向招聘1999-2000年大學生村官2人公告
(二)面試的組織實施
面試工作由興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統一組織實施,全程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
(三)面試的形式
根據崗位需要,本次面試采取公共面試(結構化面試)形式進行。
(四)面試成績公布
面試成績滿分分值為100分,考生面試成績需達60分,方能進入下一招聘程序。按1:1進入面試的考生,面試成績需達70分,方能進入下一招聘程序。面試成績在當天面試結束后公布。
四、考察
(一)考察人選的確定。按照同一職位報考人員面試成績,從至低分按1:1比例確定考察人選。
(二)考察工作由興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統一組織,招聘單位具體負責實施。考察組由招聘單位及主管部門2人以上組成。
(三)考察內容:主要考察報考人員報考資格的匹配性、真實性,以及報考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勤政廉政、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遵守原工作單位規章制度等情況。考察的同時,要進行報考資格復審。
(四)考察組應當廣泛聽取意見,做到全面、客觀、公正,據實寫出考察材料,并提出明確的考察意見(考察合格或考察不合格)。
(五)考察工作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考察組在規定的時間內具體組織實施考察工作,考察結束后要形成書面材料(一式兩份),考察組成員簽名,加蓋興安縣人社局公章,報桂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備案,興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根據考察結果,確定擬進入體檢人員名單。
(六)考察不合格,不能進入體檢環節,可從報考同一職位面試成績合格人員中按本款第(一)條規定依次遞補。
五、體檢
(一)組織體檢時,工作人員(含體檢醫生)與報考人員有回避關系的,應予回避。對于體檢中違反操作規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瀆職失職,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員(含體檢醫生),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報考人員在體檢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致使體檢結果失真的,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
體檢由興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統一組織實施,并到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費用由報考人員承擔。
體檢時間及安排由興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統一通知。
(二)體檢項目和標準按照原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1號)、自治區轉發的《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桂人發〔2005〕29號)、《人事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桂人發〔2007〕37號)、《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桂人社發〔2010〕29號)、《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桂人社發〔2010〕232號)和人力資源社會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符合當日復檢的項目安排當日復檢;符合當場復檢的項目,安排當場復檢。報考人員對非當日、非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疑問的,可以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桂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提交復檢申請,經批準后進行復檢。非當日當場復檢的項目,由桂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另行確定復檢醫院,復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報考人員無故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檢,視為自動放棄體檢資格。
體檢不合格或自愿放棄體檢的,從報考同一職位且面試成績合格的人員中按第七款第(一)條規定依次遞補。沒有遞補人選的,取消該職位招聘計劃。
六、公示和聘用審批
(一)興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根據招聘面試、考核、體檢等程序得到的結果,確定擬聘用人員名單,上報桂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并在招聘公告發布的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天。公示期滿后,沒有問題或者反映的問題不影響聘用的,由招聘單位組織個人填寫《桂林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審批表》一式三份,經興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核準,報桂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辦理聘用審批手續。聘用手續須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聘用手續須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報考人員在接到聘用通知后15日內到單位報到,逾期不報到按自動放棄聘用資格處理。對公示期反映有影響聘用問題的,由招聘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查實,經查實有問題的,不予聘用。
擬聘用人員公示后,有自動放棄聘用資格或公示后查實不符合聘用條件的,不再遞補聘用對象。
(二)招聘單位應與受聘人員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簽訂合同時間應以聘用通知下文之日起計算。招聘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業的受聘人員與招聘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試用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三)鄉鎮及駐鄉鎮事業單位和需要常年野外作業的專業技術崗位招聘人員,在所聘單位或類似條件的崗位上服務期限不得少于三年,聘用合同中必須明確,各招聘單位主管局要做好監管工作。
七、不誠信報考行為處罰
1、報考者在面試、考核、體檢等環節放棄的,在接到通知后2日內及時提供書面放棄申請的,記入誠信檔案但不予處罰;兩年內累計2次出現上述情形的,第二次出現的次年1年內不得報考興安縣事業單位人員招聘考試;在接到通知后2日內未提供書面放棄申請的,2年內不得報考興安縣事業單位人員招聘考試。
2、擬聘用人員名單公示后放棄的,3年內不得報考興安縣事業單位人員招聘考試。
3、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后逾期不報到的以及試用期內放棄的,3年內不得報考興安縣事業單位人員招聘考試。
4、報考者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的,給予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興安縣事業單位人員招聘考試。
5、凡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報名資格證件證明材料騙取面試資格的,給予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興安縣事業單位人員招聘考試。
八、加強領導、嚴肅紀律
(一)各招聘單位和主管部門要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切實加強對這次招聘工作的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確保公開招聘工作有序開展。
(二)實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員在公開招聘中,涉及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應當回避。
(三)嚴格公開招聘紀律,對有下列情形的,必須嚴肅處理:
1、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察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2、招聘工作人員故意泄露考試題目的;
(四)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調離工作崗位或相應的行政處分。
(五)興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要嚴格按直接面試公開招聘有關政策規定開展招聘工作,自覺接受監督。如發現違規或弄虛作假行為,應立即予以糾正,并視情節輕重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公告》由興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負責解釋。
本《公告》解釋電話:興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事業單位管理科 0773—6218722
相關網站:
桂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門戶網站www.glrsj.gov.cn
桂林人才網www.glrcw.com
興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門戶網站http://rs.xazf.gov.cn
原標題:興安縣2015年度直接面試定向招聘1999-2000年大學生村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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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7日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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