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建清流縣競爭性選拔鄉鎮副科級領導干部6人公告
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關于加強福建省鄉鎮干部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閩委辦發〔2014〕49號)精神,根據市委組織部《三明市從鄉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競爭性選拔鄉鎮副科級領導干部工作意見(試行)》(明委組通〔2015〕93號)要求,經縣委研究,決定開展從鄉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競爭性選拔鄉鎮副科級領導干部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選拔名額
選拔鄉鎮副科級領導干部共計6名。
二、選拔范圍
在編在崗鄉鎮直屬事業單位、縣派駐鄉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含聘干、工勤人員和教育衛生系統工作人員)。
三、選拔的資格條件
應具備《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領導干部任職的基本條件,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1、在鄉鎮(街道)直屬事業單位、縣(市、區)派駐鄉鎮(街道)事業單位工作年限累計滿5年,其中在鄉鎮直屬事業單位、縣(市、區)派駐鄉鎮事業單位工作年限累計滿3年;
2、在鄉鎮(街道)直屬事業單位、縣(市、區)派駐鄉鎮(街道)事業單位工作期間,近5年年度考核等次為合格以上且至少有2次以上等次;
3、年齡45周歲以下(即1970年10月31日及以后出生);
4、大專及以上學歷;
5、身心健康。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參加選拔:
1、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
2、近5年內有受過黨政紀處分的;
3、曾經受過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
4、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選拔程序
1、組織推優。以鄉鎮符合選拔資格條件人員數為主要依據,確定各鄉鎮具體推薦名額。鄉鎮黨委根據分配名額組織開展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結合被推薦人平時德才表現情況,集體研究提出擬推薦人選名單。其中民主推薦得票率達不到60%,民主測評總體評價和稱職得票率達不到四分之三或者不稱職得票率超過五分之一的不得推薦。
鄉鎮黨委要對擬推薦人選進行資格初審,并在鄉鎮黨務政務公開欄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
2、資格審查。縣委組織部對各鄉鎮推薦人選進行資格審核,并征求紀檢(監察)、綜治、檢察、計生等部門的意見。資格審核合格的進入面試;資格審核不合格的,不再遞補。若進入面試人選與選拔名額比例達不到3:1的,則相應減少競爭性選拔名額。
3、履歷評分。根據推薦人選資格履歷情況,對照《清流縣競爭性選拔鄉鎮副科級領導干部資格履歷評分辦法》,按100分制量化進行審核評分,并將資格審查和履歷評分情況上報市委組織部復審。
4、組織面試。面試按100分制量化計分,采取結構化面試方式,主要測試應試者的綜合素質、實踐能力、適崗程度。
5、確定考察人選。依照資格履歷分和面試得分5:5加權計算最后得分(滿分100分,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按考察對象與選拔名額2:1的比例從到低分確定考察人選,若出現最后一名得分相同的,一并列為考察人選。
6、組織考察。縣委組織部組織對考察人選的德、能、勤、績、廉等進行全面考察,并進行實績公示。考察過程中被考察對象應如實向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7、確定人選。考察工作結束后,根據考察情況綜合分析,突出人崗匹配度和工作勝任度,并結合鄉鎮副科級領導空缺崗位的需要,提出初步人選,提交縣委常委會議研究確定。
8、公示任用。對擬任人選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結束報經市委組織部研究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任職手續。競爭性選拔任鄉鎮副科級領導干部在任職滿一年后,經考核勝任的,繼續任職,并按照公務員登記有關規定給予登記;不勝任的,免去鄉鎮副科級領導職務,按競爭性選拔前職務層次安排工作。
受理咨詢:縣委組織部干部科(電話:5322009)
本公告未盡事宜,由清流縣競選辦負責解釋。
原標題:清流縣關于從鄉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競爭性選拔鄉鎮副科級領導干部工作的公告
清流縣競爭性選拔鄉鎮副科級領導干部
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5年10月31日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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