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江蘇揚州市公務員考試公告(437人)
(二)報考資格復審
面試前,對面試人選進行報考資格復審。資格復審時,報考人員應提供考錄簡章及職位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其中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應屆畢業生還須提供本人身份證、學生證、所在出具的《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或《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指已與用人單位簽約的大學生)等。社會人員還須提供本人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所在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報名前,報考人員特別是在職中小學教師,應征得所在單位同意;所在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需及時提供,最遲必須在領取體檢通知書時提交;如在體檢前規定時間內,仍不能提交的,視為該考生自動放棄報考資格。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人員,所在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也應及時提供,鑒于其考錄程序的特殊性,最遲必須在考察政審前提交;逾期不提交的,視為該考生自動放棄報考資格)等。上述證明材料均要出示原件并提供復印件。
復審不合格的,取消面試資格。因復審不合格等出現缺額時,在報考同職位的筆試合格(公安人民警察體檢合格)人員中,根據筆試總成績從到低分依次遞補面試人選(含同分并列者),為確保面試工作順利進行,按照省統一規定,面試人選遞補及有關工作須在面試前三天截止。
報考資格復審工作,按照資格初審工作職責分工要求和《江蘇省2016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報考指南》中“關于資格審查問題”等相關規定進行。
各審核機關應高度重視報考資格審查工作,資格審查應客觀、公正、及時。
六、面試及有關職位專業科目考試與考試總成績計算
(一)面試
面試采用結構化面試的形式。面試成績不設合格線,但未形成競爭職位的考生,面試成績達到60分為合格。面試成績由現場工作人員通知考生。
(二)有關職位專業科目考試
揚州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01、02職位入選面試的人員在面試前須進行專業科目考試。專業科目考試以口語測試的方式進行,主要考核聽、說能力,采用百分制計分。測試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三)考試總成績計算方法
面試結束后,按公共科目筆試成績占50%、面試成績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計算報考人員考試總成績(公共科目筆試、面試成績均按百分制折算)。此外,揚州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01、02職位按照公共科目筆試成績占50%、專業科目考試成績占15%、面試成績占35%,采用百分制計算報考人員的總成績(公共科目筆試、專業科目考試、面試成績均按百分制折算)。
筆試成績、專業科目考試成績、面試成績和合成后的總成績均保留兩位小數,第三位小數按“四舍五入”辦法處理。
七、體檢和考察
根據報考人員的總成績,按對應職位計劃數1∶1的比例從到低分確定參加體檢人選(對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人員,按此確定直接進入考察政審程序人選)??偝煽兿嗤?,按公共科目筆試成績由到低分排序;公共科目筆試成績仍相同,按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由到低分排序。招錄體檢工作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體檢工作按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和《省委組織部等4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江蘇省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蘇人社發〔2013〕186號)執行。
對體檢合格人員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考察工作,對報考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系統的人員,還要按有關規定進行政審。考察(政審)工作,市級機關由招錄機關負責組織實施;縣(市、區)級機關和鄉鎮(街道)機關由該縣(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負責組織實施,也可委托招錄機關組織實施;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統由所屬市級主管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八、公示
考察(政審)合格者,由錄用審批機關在有關網站公示,期限為7天,接受社會和考生監督。
九、錄用
公示期滿后,沒有問題或者反映的問題不影響錄用的,由招錄機關按照規定將擬錄用人員材料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發給錄取通知書,辦理有關錄用手續。對反映有影響錄用的問題并查實的,不予錄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可暫緩錄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由于體檢不合格或考察(政審)不合格或公示后不符合要求(其中公安人民警察職位因考察<政審>不合格或公示后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出現計劃缺額時,均按該職位考生考試總成績從到低分進行一次性遞補。錄用后放棄錄用資格的,不再遞補。
2016年應屆畢業生,領取錄用通知書時,須提供畢業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被錄用的人員與相關單位簽有勞動合同(聘用協議)或存有其他人事、勞動等關系,由本人按有關規定自行負責處理。
新錄用人員試用期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予以任職定級。不合格或違反公務員錄用和試用期管理相關規定的,取消錄用,個人自主擇業。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鄉鎮干部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4〕14號)精神和省有關規定,為保持干部隊伍相對穩定,自2015年起,我省新錄用鄉鎮(街道)公務員在鄉鎮(街道)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
十、其他事項
(一)報考公安人民警察的具體條件、考錄程序和方法及實施主體等同時執行《江蘇省公安機關2016年考試錄用公務員(人民警察)簡章》的規定。
(二)本簡章中“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括本項。
(三)未盡事宜根據省2016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參公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紀律與監督
考錄工作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嚴肅考錄紀律,嚴格秉公辦事,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監督。為方便群眾和社會監督,杜絕不正之風,特設立監督舉報電話:揚州市紀委(監察局)0514-87866966,揚州市委組織部0514-87963950, 揚州市監察局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監察室0514-80978252。
十二、本簡章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統考錄工作受托事項,由中共揚州市委組織部、揚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負責解釋
政策咨詢電話:0514-87810966 0514-80978061
考務咨詢電話:0514-80829370 0514-80829371
原標題:揚州市2016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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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揚州市考試錄用公務員和參公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職位表.xls
中共揚州市委組織部
揚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
2015年12月31日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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