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內蒙古準格爾旗旗直公立醫院副院長選聘公告【招18人】
為加快推進我旗公立醫院人事制度改革,充分帶動和醫院的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參照《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要求,經旗公立醫院院長公開選拔聘用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在全旗醫療衛生計生系統范圍內選聘旗直公立醫院副院長,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選聘職數、方式
根據《準格爾旗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核定公立醫院領導職數的通知》(〔2017〕7號)規定,全旗四所公立醫院共選聘副院長18名,其中旗中心醫院副院長5名;旗中蒙醫醫院副院長5名(要求中蒙醫專業至少3名);旗人民醫院副院長4名;旗大路醫院副院長4名。考核選拔工作由旗公立醫院院長公開選拔聘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
二、選聘資格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具備《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的基本條件;
2.熟悉新時期國家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和醫院管理工作,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綜合協調和管理能力;
3.身體健康,具有履行崗位職責的其他條件。
(二)任職條件
1.年齡55周歲以下(1962年8月1日以后出生);
2.具有衛生專業專科及以上學歷;
3.任職資格及年限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旗直醫院副院長或各基層衛生院院長、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主任連續任職三年以上工作經歷;
(2)具有旗直醫院或旗直醫療衛生單位科室主任連續任職四年以上工作經歷。
(3)具有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工作的股室長連續任職四年以上工作經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與選拔聘用: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曾發生過三級以上醫療事故的直接責任人;
(3)受黨紀政紀處分,未解除處分的;
(4)正在受司法機關立案偵察或紀檢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
(5)受過司法機關刑事處罰的;
(6)近3年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及以下情況的;
(7)法律、法規、黨紀、政紀另有規定的;
(8)其他不適宜擔任所選聘職位的情形。
三、選聘程序、方法及步驟
(一)前期工作
研究制定《準格爾旗旗直公立醫院副院長選拔聘用實施方案》,提交旗直公立醫院院長公開選拔聘用領導小組審定。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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