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福建光澤縣中小學和職教中心新任教師招聘公告【招75人】
為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有關規定及《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廳中共福建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做好2018年全省中小學幼兒園新任教師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閩教師〔2017〕104號)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組織2018年光澤縣中小學和職教中心新任教師公開招聘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聘崗位
本次計劃招聘教師75人,具體的招聘崗位、人數、條件詳見《2018年光澤縣中小學和職教中心新任教師公開招聘崗位簡章》。
二、報考條件和有關要求
(一)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
3.遵守紀律、品行端正,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4.具有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和其他資格條件。
5.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2年3月18日至2000年3月18日期間出生)。
6.持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
7.各招聘崗位條件以《簡章》的要求為準。要求面向福建省范圍內戶籍或生源,是指2018年3月18日前常住戶口在福建省范圍內戶籍或生源,均可報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①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或事業單位招聘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招考(聘)紀律,尚在禁止報考期限內的人員;③在讀的全日制普通院校非應屆畢業生;④現役軍人;⑤光澤縣中小學幼兒園正式在編教師;⑥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報考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二)有關要求
1.招聘崗位所要求的學歷,是指國家承認的列入國民教育序列的學歷。若要求“全日制普通院校”的學歷,是指經教育部批準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資格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執行國家普通高等教育統一招生計劃、通過國家統一招生考試錄取的、按教學計劃完成該學業,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學位。
2.報考者的畢業證書及報考條件所需要的相關證書,必須在2018年3月18日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放寬至2018年8月31日前取得)。
3.留學回國人員和香港、澳門地區學習人員需提供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學歷學位認證書》或福建省人事行政部門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身份認定審核表》、《港澳地區學習人員身份認定審核表》。
4.國內外院校聯合辦學取得國內學歷、學位的,應由國內院校出具相應的證明;取得國外院校學歷、學位的,需出具教育留學服務中心的《聯合辦學學歷學位評估意見書》或《聯合辦學學歷學位認證書》。
5.具有碩士學位及以上人員,報考我縣所屬與本科、大專學歷報考者一并參加筆試。
三、招考辦法及成績計算
本次招聘采取筆試與面試相結合方式,考試總成績按筆試成績50%和面試成績50%比例計算。即:報考者總成績(百分制)=筆試成績(百分制)×50%+面試成績(百分制)×50%。
四、招考程序
(一)報名
1.報名時間:2018年3月18日8:00(系統開啟)—3月24日17:30(系統關閉)。
2.報名方式:本次招考實行網上報名,報考人員可直接登錄福建省教育考試院門戶網站(網址:http://WWW.eeafj.cn),在“數服務大廳”點擊“教師招聘考試” 進入網上報考平臺報名。并通過指定的網上銀行繳納筆試考務費,逾期不再受理。筆試考務費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核定的標準執行。考生報名繳費后,無論是否參加考試,所收費用不予返還。
3.準考證(含考試通知單)打印:考生本人應于2018年4月9日8:00(系統開啟)-2018年4月15日9:00(系統關閉)自行上網打印準考證(含考試通知單),作為考生進入考點的憑證。
4.注意事項:每位考生只能報考一個崗位。考生應認真閱讀網上報名有關事項,按招聘崗位要求,準確填寫個人報考信息。考生應對提交的信息負責,因考生提供的信息不準確而無法通過資格初審的,由考生自行承擔責任。凡弄虛作假騙取報考資格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考試資格。
(二)資格初審
由招聘單位對網上報考者資格條件進行初步審查,報考者個人信息經資格初審通過后不可更改。
(三)筆試
1.筆試時間、地點:筆試由福建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筆試時間為2018年4月15日,上午為《專業知識》考試,下午為《教育綜合知識》考試。具體時間、地點等事項詳見福建省教師公開招聘考試報考網有關說明,考生應按照《準考證》上確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攜帶相關證件準時參加考試。
2.筆試科目:筆試科目包括《教育綜合知識》、《專業知識》共31科(參見附件)。報考職教中心崗位的考生,參加中學相應學科筆試。筆試成績計算:教育綜合知識考試成績占筆試成績的40%、專業知識考試成績占筆試成績的60%。
3.開考比例:我縣中小學幼兒園、職教中心各職位按報名實有人數開考。
4. 成績查詢:考生可于5月12日后,登陸福建省教育考試院網站查詢本人筆試成績。
(四)資格復核
1.進入面試后,招聘單位對報考者的資格條件進行復核,資格條件的最終確認以復核為準。
2.參加資格復核的考生應提供招聘崗位規定資格條件的相關材料,如身份證、準考證、畢業(學位)證、教師資格證、報到證、同意報考證明等原件和復印件。缺少上述材料或不符合招聘崗位條件要求的,不得參加面試。逾期未進行資格復核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面試。
3.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面試時未能提供同意報考證明的,應在體檢或考察時向招聘單位提供本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報考證明,或解除聘用(勞動)合同證明,否則不予聘用。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