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四川青白江區招聘中小學教師公告【招25人】
(一)筆試
1.筆試科目:《教育公共基礎》。
2.筆試成績計算:滿分為100分。
3.加分
(1)加分條件
經組織選派的大學生志愿者,達到規定服務年限(服務期限認定截止時間為2018年3月18日)、考核合格且截止報名結束時未通過定向招錄(聘)被機關、事業單位錄(聘)用的,以及符合招聘條件的退役大學生士兵,按照有關文件規定享受筆試成績加分政策。
(2)申報方式
符合政策性加分條件的應聘人員,須提供服務所在地縣以上項目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內容包括確為志愿者、所屬項目計劃、服務的單位、協議服務期的年限、服務期已滿、在鄉鎮及以下基層服務的年限、經考核合格、未通過定向招錄(聘)被機關或事業單位錄(聘)用)、服務協議書、相關考核材料以及服務證書的原件、復印件(復印件須加蓋服務地縣級以上項目主管部門鮮章)各一份,其中,協議書中明確的服務起止期限,與服務地縣級以上項目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時間不一致的,均以協議書中明確的服務起止日期為準。協議中未明確起始時間的,以協議簽訂落款時間為準;符合招聘條件的退役大學生士兵,需提供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畢業證書、《退役證》以及團以上獎勵證書(證明)。待繳納了筆試考務費后,在4月6日前的工作日內交給青白江區人社局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科(青白江區怡湖西路118號506辦公室)備案以辦理加分手續。符合加分條件者,按相關政策規定加分。不按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逾期未提供證明材料者,視為自動放棄加分。
4.筆試時間:2018年4月15日(星期日),考試地點以準考證為準。
5.開考比例:崗位招聘人數與報名人數之比原則上不低于1∶3(急需緊缺崗位可放寬至1∶2),達不到上述比例的,相應調減該招聘崗位的招聘人數直至取消該招聘崗位。其取消或調減情況,于2018年3月28日在成都市青白江區公眾信息網公布。
已繳費但招聘崗位被取消的報考者,成都人事考試網將于4月13日前通過網絡平臺退還筆試考務費到其支付賬號。
6.成績公布:筆試成績將于2018年5月3日前通過成都市青白江區公眾信息網(http://www.qbj.gov.cn)“公示公告”欄公布。
根據《四川省人事考試查分規則》規定,本次考試均為客觀題科目,不受理查分申請。
(二)原件校驗
1.校驗通知:進入原件校驗人員名單根據考生筆試成績按考生報考的崗位從到低分以1:3的比例(急需緊缺崗位可放寬至1∶2)依次決定(筆試有零分或違紀或缺考科目者不得進入原件校驗),進入集中面試和考察。校驗人員名單、時間及地點與筆試成績同時在成都市青白江區公眾信息網公布。
2.校驗方式:原件校驗時需持本人身份證、畢業證及相關材料(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及《應聘資格審查表》到指定地點進行證書和證明材料原件核對校驗,報名錄入信息與證書和證明材料原件完全一致的,領取《面試通知書》。
3.校驗需提交資料:①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原件及復印件、《應聘資格審查表》、報名資格條件相關證明(學歷證、學位證、教師資格證、應屆畢業生就業推薦表等)原件及復印件(執外國文憑者,需同時提供國家教育部認證的留學學歷、學位證明原件)。②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張。③在編在職人員須出具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報考的證明。
4.相關要求:資格審查貫穿公開招聘的全過程,報考人員如弄虛作假或隱瞞有關情況騙取報名、考試或聘用資格,將隨時取消其報名、考試成績、面試或聘用資格,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報考者本人承擔。逾期未進行原件校驗者,視為自動放棄。校驗不合格或逾期未參加原件校驗而產生的空額,在報考同一職位的考生中按筆試折合總成績從到低分依次遞補。遞補只進行一次。
(三)面試
1.面試時間、地點:詳見《面試通知書》。
2.面試滿分為100分,面試成績占考試總成績的50%。同一招聘崗位的招聘人數與面試考生人數之比不低于1∶3(急需緊缺崗位可放寬至1∶2),達不到上述比例的,相應調減招聘人數。無法調減的,按照《成都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3.收費標準:根據四川省發展改革委員會、四川省財政廳《關于重新公布人力資源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7〕472號)文件規定,收取面試費80元/人。
六、體檢
(一)根據折合后總成績(折合分數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按考生所報崗位從到低分(如總成績相同,按面試成績從到低分的順序確定名次;如面試成績仍然相同,由人社部門確定其他考核辦法進行加試,按照加試成績從到低分的順序確定名次)等額確定進入體檢人員名單。 具體體檢時間另行通知。其中面試人員形不成競爭的崗位,擬確定為進入體檢人員的面試成績不得低于我區其他達到面試比例崗位進入體檢人員(不含遞補進入體檢的人員)的最低面試成績。
(二)進入體檢人員由區人社局通知并組織體檢。體檢標準參照《四川省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體檢辦法》、《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規定執行。體檢費用由進入體檢人員承擔。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