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蘇省【宿遷市】公務員考試公告(48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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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蘇公務員考試【宿遷市】公告于2月3日發布,考試時間:3月22日。
按照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廳、省公務員局的統一部署,我市各級黨政機關計劃考試錄用公務員和參照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共483名(其中省垂管系統35名)。根據《江蘇省2015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實施方案》,制定本簡章。
一、報考條件、對象
(一)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9年2月6日至1997年2月12日期間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碩士以上學位應屆畢業研究生(非在職)以及定向招考村(社區)黨組織書記(主任)的職位,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1974年2月6日以后出生)。報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檢察院系統司法警察)職位的,年齡按照《關于調整公安機關和監獄及勞動教養管理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齡的通知》要求執行;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部分招考村(社區)黨組織書記(主任)的職位可放寬至中專、高中學歷;
5.具有良好的品行;
6.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7.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報考公安人民警察、法院和檢察院司法警察職位的人員還須具備《江蘇省公安機關2015年考試錄用公務員(人民警察)簡章》規定的條件;報考監獄、戒毒管理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人員還須具備《江蘇省司法行政系統2015年考試錄用公務員(人民警察)簡章》規定的條件;
9.具備省、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二)招考對象
1.具有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相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應屆畢業生,報考不受生源地(指應屆畢業生)或戶籍(指社會人員)限制,全省職位均可報考。
2.在寧省級機關的職位,本省生源的應屆畢業生或具有本省戶籍的社會人員可報考符合相應條件的職位。省監獄、戒毒管理系統的職位按司法行政系統考試錄用公務員(人民警察)簡章的規定執行。市以下機關的職位,報考人員的生源和戶籍范圍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結合實際確定,并在招考簡章中公布。
3.符合政策性安置、調配等條件的人員(如夫妻分居兩地、符合隨軍條件的軍人配偶、父母身邊無子女等),可以報考配偶或父母戶籍所在地的職位。
4.定向招考大學生村官的職位,職位代碼為“90”—“93”,招考對象為:本市聘期已滿3年且考核合格,現仍在本市村(社區)任職的省、市組織人社部門選聘大學生村官。
5.定向招考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的職位,職位代碼“94”—“96”,招考對象為:經我省項目辦選拔派遣,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計劃”(含外省選派的江蘇生源“西部計劃”)、“蘇北計劃”、“三支一扶計劃”志愿者;經我省組織人社部門選派,到農村(社區)和基層一線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人員。
6.定向招考村(社區)黨組織書記(主任)的職位,職位代碼“98”,招考對象為:各縣(市、區)轄區內工作表現,任職滿2年的現任村(社區)黨組織書記、村委會(社區)主任(不含省、市組織人社部門選聘大學生村官)。“”的標準由各市自定,并在招考簡章中公布。
2012年1月1日以后新錄用的公務員和參公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含現已離職人員)、現役軍人、在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應屆畢業生、被辭退未滿5年的公務員和參公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以及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人員,不得報考。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與本人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回避關系的職位。
招考職位要求的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縣級及以下黨政機關,各類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以聘用、勞務派遣等方式在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不具有公務員或參公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身份)的經歷;畢業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在軍隊團或相當團以下單位的工作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截止時間為2015年8月31日。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