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北恩施州事業單位招聘筆試通知(第四號)
2、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4、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5、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6、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7、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8、在考試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的;
9、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3項至第8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全州事業單位招聘考試:
1、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2、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3、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4、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5、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6、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7、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8、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9、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原標題:恩施州2015年度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筆試相關事項公告(第四號)
中共恩施州委組織部 恩施州人力資源和社會局
2015年8月3日
(責任編輯:李明)
- 2025事業單位招聘7人公告
- 2025安徽安慶市大觀區事業單位招聘資格復審公告
- 2025山東煙臺市招遠市事業單位招聘綜合類面試前資格審查遞補人員公告
- 2025廣東廣州市事業單位第一次統一招聘人才從化區崗位招聘面試公告
- 2025浙江寧波高新區事業單位面向高校畢業生招聘高層次緊缺人才資格復審和面試通知
- 2025山東日照度莒縣衛生健康局所屬事業單位招聘急需緊缺專業技術人員28人公告
- 2025福建三明市沙縣區事業單位招聘筆試加分手續辦理公告
- 2025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補充錄用公務員公告
- 2025國家自然資源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招聘應屆畢業生資格審查結果和筆試公告
- 2025廣西防城港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招聘1人公告